一、 为严格执法程序,严明执法纪律,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杜绝错案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办案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不坚持原则等原因致使案件处理严重失实;违反法定程序;定性、定量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当;超越权限,滥用职权;案件检查中漏查或确有问题而不了了之的案件。
三、下列案件属于错案:
(一)查办的价格违法案件经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复议予以否定或责成重新审理的案件。
(二)查办的价格违法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件。
(三)查办的价格违法案件被同级和上级人民政府法制主管机构通过执法检查予以纠正和责令重审的案件。
(四)经案件质量复查审核,被定为错案的案件。
四、错案追究实行检查人员自报、组织复查、群众举报和局务办公会议监督发现的办法,每年终工作考核时进行。
五、局办公会议讨论审定错案时,应听取案件主办人、责任人就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错案认定后允许错案责任人的陈述要求和申请复审。
六、本制度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原则,不分故意或过失,对铸成错案有过错的均应追究责任,没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询私枉法;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领导正确意见,顶着不办造成执法过错的;
(四)因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因执法过错引起严重后果的。
八、错案责任处罚:办理错案的责任人年度工作考核按不称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并调离检查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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